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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来源:联合国
发布时间:2018-5-6 7:44:44
编辑:联合国

    Ⅲ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第8条
    1.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现建立一个保护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苏州开幕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将在至少40个缔约国实施本公约之后的大会常会之日起增至21个。
    2.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
    3.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一名代表以及国际及资源保护联盟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举行大会的本公约缔约国提出的世界遗产委员会标志要求,其他具有类似目标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亦可以咨询者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第9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自当选之应届大会常会结束时起至应届大会后第三次常会闭幕时止。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上次选举后抽签决定。
    3.委员会员国应选派在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有资历的人员担任代表。
    第10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
    2.委员会可随时遨请公共或私立组织或个人参加其会议,以就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3.委员会可设立它认为为屐行其职能所需的咨询机构。
    第11条
    1.本公约备缔约国应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该国领土内适于列入本条第2段所述《世界遗产目录》的、组成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的清单。这份清单不应当看作是齐全的,它应包括有关财产的所在地及其意义的文献资料。
    2.根据缔约国按照第1段规定递交的清单,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的均为本公约第1条和第2条确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委员会按照自己制订的标准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遗产。一份最新目录应至少每两年分发一次。
    3.把一项财产列入《世界遗产目录》需征得有关国家同意。当几个国家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或管辖权均提出要求时,将该领土内的一项财产列入.《目录》不得损害争端各方的权利。
    4.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世界遗产目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应载有这类活动的费用概算,并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下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财产,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中增列新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
    5.委员会应确定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可被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依据的标准。
    6.委员会在拒绝一项要求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之一的申请之前,应与有关文化或自然财产所在缔约国磋商。
    7.委员会经与有关国家商定,应协调和鼓励为拟订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需进行的研究。
折叠第12条
    未被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提及的两个目录的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决非意味着在列入这些目录的目的之外的其他领域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第13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接收并研究本公约缔约国就已经列入或可能适于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的该国领土内成为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要求国际援助而递交的申请。这种申请的目的可能是保证这类财产得到保护、保存、展出或恢复。
    2.本条第1条中提到的国际援助申请还可能涉及鉴定哪些财产属于第1和第2条确定的文化或自然遗产,当初步调查表明此项调查值得进行下去。
    3.委员会应对这些申请所需采取的符动作出决定,必要时应确定其援助的性质和程度,并授权以它的名义与有关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4.委员会应制订其活动的优先顾序并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考虑到需予保护的财产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各具的重要性、对最能代表一种自然环境或世界各国人民的才华和历史的财产给予国际援助的必要性、所需开展工作的迫切性、拥有受到威胁的财产的国家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些国家利用该国资源保护这类财产的能力大小。
    5.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发表已给予国际援助的遗产目录。
    6.委员会应就本公约第15条下设立的基金的资金使用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应设法增加这类资金,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7.委员会应与拥有与本公约目标相似的目标的国际和国家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和项目,可约请这类组织,特别是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并可约请公共和私立机构及个人。
    8.委员会的决定应经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委员会委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第14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任命组成的一个秘书处协助工作。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供的服务,以为委员会准备文件资料,制定员会会议议程,并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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