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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收藏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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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3 2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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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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