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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收藏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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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3 2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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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后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会旗  会歌
    第五十四条  为增强团队意识,凝聚信心和力量,促进收藏队伍壮大发展,有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强化民族意识,激发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力,本协会将制定会徽、会旗、会歌。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徽为巍巍昆仑和中华龙图案,两者完美结合,象征华夏大地悠久的历史、绚烂的文化,展示华夏民族升腾不息的拚搏精神。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旗为五彩金凤、祥云、江河湖海图案,三者完美结合,象征温文尔雅、彬彬有礼的收藏艺术和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歌为《我们是中华的收藏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 9 月 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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