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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收藏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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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3 2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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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由理事长办公会推荐产生,理事长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坚定的政治信念;
    二、在收藏界和文博界有较大影响;
    三、有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会员服务,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六、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有技艺、会鉴定、懂经营、善交流,勇于开拓创新;
    八、具有一定的筹款能力,能在经济上为协会作出奉献或有突出贡献;
    九、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一、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十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的特殊条件和要求:
    一、 必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必须年满45周岁;
    三、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四、必须在社会公众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必须在文史哲、收藏鉴赏、法律、社会管理等方面出版过相关书籍和论著,且必须为正规出版物;
    六、必须被相关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聘为非专职教授,以聘书为凭。
    七、必须具有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底蕴;
    八、必须德艺双馨;
    九、必须在协会的发起、筹备、组建、成立、管理、发展、交流过程中做出过无私的最大贡献。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领导协会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根据需要更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对协会工作的领导,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减少层级管理环节,本协会秘书长一职由理事长兼任。
本协会另设副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实施理事长的各项委托。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起草、审核本协会的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因工作需要,设名誉理事长、顾问、文化总监、艺术总监、名誉理事若干名,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聘请,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或以其他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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